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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工業設計系所自我評鑑作業要點

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工業設計系所自我評鑑作業要點

98年5月22日97學年第2學期第3次系所務會議通過


第一條    為提昇本系所教學及研究之品質,促進整體系所務運作之效率及發展,依「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自我評鑑辦法」第八條規定,特訂定「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工業設計系所自我評鑑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第二條    本系所接受評鑑之項目,依教育部規定辦理。

第三條    本系所自我評鑑籌備作業,由系所務會議委員組成系所自我評鑑工作小組,規劃本系所自我評鑑事宜、評鑑項目之細項、實地訪評安排、評鑑報告填寫、系所評鑑審議,以及其他自我評鑑相關事項等。

第四條    本系所依「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自我評鑑辦法」第四條規定成立系所評鑑委員會,實地訪評本系所自我評鑑作業。

系所評鑑委員會由系主任提名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,送請院評鑑委員會同意後,簽請院長聘任之。

第五條    本系所每五年應定期實施自我評鑑二次,實施日期依行政會議決定實施之。

第六條    本系所自我評鑑作業程序如下:

一、本系所各受評項目依各次自我評鑑規定時程完成「自我評鑑」書面報告部分,報系所務委員會備查。

二、系所評鑑委員會(相關領域學者專家)依規定時程完成實地訪評,提出本系所自我評鑑結果。

三、本系所應於評鑑委員會實地訪評後三週內,就自我評鑑結果提出具體改進措施,經系所務會議審議,送交設計學院備查。

四、前項所列時程原則,依當年度行政會議決議與教務處規劃時程辦理。


第七條    評鑑報告所列缺失與建議事項應規劃期限積極改進,並作為本系所資源分配、單位調整、訂定中長程計畫之參考。

第八條    本要點未定事宜,依「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自我評鑑辦法」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九條    本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,陳請院長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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