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設計系系主任、創新設計研究所所長遴選作業要點
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業設計系系主任、創新設計研究所所長遴選作業要點
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系所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系所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 系所務會議通過
一、國立台北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工業設計系、創新設計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系所)依據本校系主任、所長遴選準則,訂定本作業要點。
二、本系所系主任、所長之遴選,應於系主任、所長任期屆滿二個月前或系主任、所長出缺時一個月內,依本作業要點辦理遴選。
三、本系所系主任、所長由遴選委員會遴選。遴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由系主任、所長擔任召集人。
四、遴選委員會由本系所全體專任教師組成,遴選委員會議須於應出席人員達三分之二(含)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,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。遴選委員會於系主任、所長就任後自動解散。
五、遴選委員會之職掌如下:
(一)共議系所三年之願景與規劃,以尋求適任者參與遴選。
(二)訂定遴選程序及申請表格。
(三)出席說明會聆聽系主任、所長候選人之理念與行使同意權。
(四)審查被推薦之系主任、所長人選,並遴薦二人至三人,陳請校長擇聘之。如擬聘之人選為校外學者,須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定辦理;如需借調者,依教育部訂頒之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規定辦理。
六、遴選採公開徵求方式辦理,其方式如下:
(一)刊登於本校網頁。
(二)函送相關大學校院。
(三)遴選委員會主動尋訪推薦。
七、系主任、所長候選人資格如下:
(一)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級以上者。
(二)專長與本系所領域相符者。
(三)具有高度教育熱忱及奉獻決心者。
(四)系主任、所長候選人若為校外之學者,必須先經過系(所)、院教評會議通過後,始得成為系主任、所長候選人。
八、遴選委員會分下列兩個階段辦理遴選:
第一階段:由遴選委員會就推薦人選中依第七條之條件遴選。同時秘密徵詢被推薦人之參選意願,原則決定至多五人參與第二階段之遴選。
第二階段:由遴選委員會舉辦說明會,邀請系主任、所長候選人出席說明其推動系、所務之願景與規劃。再由本系所專任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。該同意權應經本系所專任教師三分之二(含)以上人數出席,及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(含)以上通過。
由遴選委員會將第二階段通過之候選人,遴薦二至三人陳請校長擇聘之。
前項被推薦之系主任、所長人選經第2次遴選程序,仍未達法定人數時,校長得就遴選委員會推薦之人選或具系主任、所長資格之教師中擇聘之。
九、為維護學術尊嚴及遴選之公正性,候選人不得從事競選活動。
十、遴選委員會應本超然客觀之立場,對所有遴選資料保密。委員如遇不當之請託情事,應立即向遴選委員會提出。
十一、本系主任、所長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,屆滿依本作業要點重新遴選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十二、本作業要點經系、所務會議通過,並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