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台北科技大學
工業設計系暨創新設計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
本系所96年6月29日系所務會議通過
一、工業設計系暨創新設計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系所),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二、本會職掌如下:
(一)擬訂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。
(二)擬訂本系所教師聘任、升等相關辦法。
(三)評審本系所教師、研究人員、專業技術人員之:
1、有關聘任、升等、聘期、停聘、解聘、不續聘、延長服務、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。
2、有關教師評鑑等事項。
3、有關教學、研究發明、學術論著、服務貢獻等事項。
4、有關國內外進修、年資加薪、年功加俸等事項。
5、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義務事項。
6、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。
三、本會委員人數以11人為原則,並得置候補委員2人,由本系所務會議自教授、副教授中普選產生,其中教授委員人數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,不足時,由院長聘請校內、外本系所領域或專長教授擔任。委員任期1年,連選得連任。本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,並擔任召集人,如評審事項事關系所主任本人時,應行迴避,並由委員互推該次會議召集人。
本會委員因故出缺,由候補委員依序補足所遺任期。
四、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,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。但升等、不續聘、停聘、解聘、聘期等重要事項之評審,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二以上通過始得決議。
五、本會委員出國進修、講學或休假時,不得擔任委員。
六、本會開會時,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由他人代理。本會委員無故缺席會議達三次者,即予解除職務。
七、本會評審事項,如以投票方式表決者,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,不得以通訊投票方式表決。遇有關本人、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、姻親提會評審事項時,應行迴避,不列入出席人數,且不得參與表決。
八、本會評審教師升等案時,副教授委員不得評審升等教授案,且教授委員至少應有6人;如人數不足時,得由院長聘請校內、外本系所領域或專長教授擔任。
九、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遇有重要事項得隨時召開;本會不得與其他會議同時召開。
十、會議過程應詳實紀錄妥為存檔並列入交代。本會開會時對於評審過程委員之發言,及因參與評審所知他人隱私之事項,應嚴守秘密,以維他人權益。
十一、本會開會時,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。
十二、本會對於已為評審決議之同一事項,不得重為評審及決議。
十三、教師申請事項未獲本會通過者,本系所應於十日內,以校函通知當事人;升等事項並應敘明理由。
十四、教師對本會之決議如有不服,得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,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提起申訴等救濟。
十五、本要點經系(所)務會議、院教評會議通過,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